云南大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被执行人云南大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0111执104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3月28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蓝天工业品机电市场2区。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云南大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杨万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云南大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云南大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现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文峰
审 判 员  周 栋
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