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4财保9号
申请人:昆明三川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70856844X。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七甸工业园区哨发路。
法定代表人:郭松川。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海平,云南民定(景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大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52702983B。
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E16号地块佳逸盛景花园二期III区8幢1002号。
法定代表人:杨万辉。
被申请人:云南大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0064268698A。
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江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罗春光。
被申请人:罗春光,男,汉族,1974年4月15日生,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
申请人昆明三川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云南大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大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罗春光名下价值739342.34元的财产,并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昆明三川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云南大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大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罗春光名下价值739342.34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余余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宋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