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125执576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大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52702983B。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E16号地块佳逸盛景花园二期III8幢1002号。
法定代表人:杨万辉。
委托代理人:唐晓峰,云南唐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童镘霓,云南唐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昆明万顺通科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292159995X。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桥花园南10幢212号。
法定代表人:秦刚。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云南大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明万顺通科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宜良县人民法院(2019)云0125民初19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16,118.83元及利息,执行费1642.00元。
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定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支付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昆明万顺通科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工商、证券等,以及依法到房管部门、国土部门、车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昆明万顺通科工贸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云A×××××五十铃牌车辆一辆,因该车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于2021年5月6日依法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两年,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分;在平安银行昆明北市区支行开设的账户有存款3055.02元,在中国民生银行昆明金江支行有存款450.62元,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予以限额冻结,冻结期限一年,因其他法院在先冻结,本院未能扣划。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亦未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处分完毕,目前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普 焱
审 判 员 蒋 伦
人民陪审员 叶丽萍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段盈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