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102民初1595号
原告:***,男,1982年7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黑河市爱辉区。
被告:**,男,198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黑河市爱辉区。
被告:黑河市龙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河市合作区中超金色尚都****商住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00752389741T。
法定代表人:王德富,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黑河市龙丰粮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河市爱辉区二热东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00606460474B。
法定代表人:杨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利,该公司书记。
原告***与被告**、黑河市龙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黑河市龙丰粮库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卢宏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