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龙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黑河市鑫龙农贸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1民申6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黑河市鑫龙农贸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河市爱辉区原拖修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孙学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喜权,男,该公司业务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善国,爱辉区幸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6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黑河市爱辉区。
一审被告:黑河市龙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河市合作区中超金色商都****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王德富,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王政华,男,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五大连池市。
再审申请人黑河市鑫龙农贸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龙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黑河市龙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达公司)、王政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8)黑1102民初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鑫龙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鑫龙农贸大市场工程是鑫龙公司开发,由龙达公司承建,王政华为具体施工人,**提供的证据既没有鑫龙公司、龙达公司的签字、盖章,更无王政华本人签字认可,鑫龙公司不是所谓“欠据”的相对人也不是合同的相对人,所以此款与鑫龙公司无关系,鑫龙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2.王政华为具体施工人,庭审时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没有对事实进行核对,因该工程至今未完工,王政华和龙达公司也从未与刘建华进行对账,无王政华与龙达公司的签字确认,所以该债务不存在,假如存在也应与王政华结算,由其承担责任。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因鑫龙公司与具体施工人王政华之间的工程款已经支付完毕,鑫龙公司已不欠龙达公司、王政华工程款,鑫龙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4.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8)黑1102民初131号和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11民终821号民事判决,已经认定王政华挂靠龙达公司承包鑫龙农贸大市场工程,鑫龙公司已超额支付工程款。因此,鑫龙公司作为开发商超额支付工程款,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以上述诉讼为时间结点,同类案件在上述诉讼之前与之后作出的判决结果相悖,有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9)黑1102民初2533号生效判决为证。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新证据)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虽然本案判决时间是2018年11月28日,但是新证据(2019)黑11民终821号民事判决作出的时间是2019年10月21日,至此计算六个月最后期限是2020年4月22日止,所以本案未过申请再审期限。鑫龙公司在开发建设鑫龙农贸大市场工程中出现多起与本案相同的案件,人民法院却作出了同案不同判的结果。综上,本案事实不清,**起诉鑫龙公司错误,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鑫龙公司不是合同的相对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鑫龙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8)黑1102民初842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二项,改判驳回对鑫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2.本案受理费由**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鑫龙公司提交的所谓“新证据”,系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8)黑1102民初131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9)黑11民终821号民事判决,该两份判决是鑫龙公司与龙达公司、王政华因建设黑河市鑫龙农贸市场引发纠纷提起诉讼而作出的一、二审判决(二审维持)。本案中,龙达公司、王政华、鑫龙公司在2015年6月16日三方《协议》中明确黑河市鑫龙农贸大市场工程项目为鑫龙公司自开自建工程,鑫龙公司指派王政华进行施工管理。因此,鑫龙公司与王政华是否结算,是二者内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不能对抗外部第三人向其主张给付拖欠挖掘机费用的责任,鑫龙公司提交的“新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鑫龙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收到了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8)黑1102民初8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再审,鑫龙公司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黑河市鑫龙农贸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云峰
审判员  王晓芳
审判员  曹 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张婷婷
书记员赵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