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龙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黑河市某某农贸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与黑河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1102民初2338号 原告:黑河市某某农贸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河市爱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明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河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河市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 原告黑河市某某农贸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黑河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黑河市某某农贸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河市某某农贸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460元,由黑河市某某农贸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