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盘法民二初字第846号
原告:乐山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涌*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勃程。
委托代理人:**、**,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东阳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世纪俊园二期4-2-1322号。
法定代表人:寸增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6年7月27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乐山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云南东阳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乐山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东阳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乐山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14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员*丽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