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2623民初432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5月15日出生,农民,住云南省西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兵,云南轩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西畴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西畴县西洒镇金玉路**号。
负责人:关维罡,该分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丰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市建禾东路**号。
负责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西畴分公司、云南丰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