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丰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文山市某某建材经营部与云南某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云2601民初905号 原告:文山市某某建材经营部,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 经营者:***,女,汉族,1989年9月18日生,西畴县人,住文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博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博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某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恒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文山市某某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某某经营部)与被告云南某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某某经营部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某公司支付窗帘款123356元并以12335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8%的标准支付2022年4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由某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3月1日,某某经营部与某某公司签订《材料购销合同》,约定某某经营部为某某公司施工的云南文山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将2021年2022年生产类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日常维修及大修改造项目提供窗帘,某某公司验收合格后,维丽特提供正式发票,某某公司一次性付清材料款,未按时支付货款每超过一天向维丽特支付2%的违约金。某某经营部向某某公司供应窗帘的材料款合计123356元,某某公司验收合格后维丽特向文山市税务局申请代开了金额为12335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某某公司一直未向某某经营部付款,某某公司除支付货款外还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某某经营部自愿以4倍LPR计算利息标准计算。 某某公司辩称,对案涉材料款的本金请求法院依法查明,对于违约金,其认为合同约定不明,无法律依据,不予认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某某经营部提交以下证据第一组:《材料购销合同》、云南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第二组:国家税务局文山市税务局查档;第三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证人***证人证言。 本院经审查认为,《材料购销合同》虽系补签合同,但与其他证据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能证明某某经营部与某某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已经进行结算,某某公司尚未支付材料款123356元的事实,故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3月11日,某某经营部与某某公司就购买用于文山某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房屋维修项目窗帘购销事宜签订了《材料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窗帘纱单价为50元/㎡,窗帘布单价为70元/㎡。某某经营部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安装了窗帘。经双方结算,共使用窗帘纱893.8/㎡,窗帘布1123.8/㎡,某某经营部向文山市税务局申请开具金额为12335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交付给某某公司。某某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用该发票进行了税务申报并已用于申请抵扣税款。某某公司未按约定支付某某经营部材料款123356元。 本院认为,某某经营部与某某公司签订的《材料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本案中,某某经营部已交付窗帘,但某某公司在接受某某经营部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该发票申报抵扣税款后未按约定支付材料款,已构成违约。某某公司就未支付材料款原因未作出合理解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支付相应材料款的事实,故对某某经营部要求某某公司支付材料款123356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如何计算的问题。案涉《材料购销合同》中约定:“甲方(某某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每超过一天,需按合同总额2%向乙方(某某经营部)支付违约金”。按照该约定计算违约金明显过高,起诉时某某经营部主张自2022年4月1日起(出具增值税发票后),按合同违约时的LPR3.45%的四倍13.8%计算违约金,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截至2024年1月24日(本案立案之日),某某公司应支付某某经营部违约金30921元(123356元×13.8%÷365日×663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云南某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文山市某某建材经营部窗帘款123356元及截止2024年1月24日的违约金30921元,共计154277元;并以未付窗帘款本金为基数自2024年1月25日起按年利率13.8%支付违约金至窗帘款全部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70元,减半收取计1385元,由云南某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在最后送达的一方当事人时生效。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是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