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0111执3321号
申请执行人***电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昆明市官渡区。
法定代表人朱恒毅。
被执行人成都星通科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电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星通科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2015)官民二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电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8502元,执行费178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成都星通科运科技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官民二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保俊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