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0127民初2624号
原告:***,男,196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光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昆明经开区经开路3号昆明科技创新园A27-5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云南东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原告***与被告云南光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以疫情严重,现申请撤诉,待疫情防控措施等级下调时另行起诉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云南光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2元,减半收取8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