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广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嵩明杨林云川修缮队与云南广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嵩明农配网工程项目部、云南广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27民初1162号
原告:嵩明**云川修缮队(系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27MA6KGJC36Q。
经营者:唐仁光,男,汉族,1968年8月7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住所:嵩明县杨桥乡白鹤村委会上甸心村19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坤,系云南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嵩明农配网工程项目部。
负责人:沈先银。
住所:嵩明县。
被告:云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589644967Y。
法定代表人:龙剑宾。
住所:昆明市五华区。
被告:中国南方电网云南电网公司昆明供电局。
法定代表人:王昌照。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原告嵩明**云川修缮队与被告云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嵩明农配网工程项目部、云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云南电网公司昆明供电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云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嵩明农配网工程项目部、中国南方电网云南电网公司昆明供电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云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嵩明农配网工程项目部、中国南方电网云南电网公司昆明供电局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嵩明**云川修缮队撤回对被告云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嵩明农配网工程项目部、中国南方电网云南电网公司昆明供电局的起诉。
审判员  秦崧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