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云01执218号
申请执行人***百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2月14日出生,云南省宣威市人,住宣威市,省份证号码:530381196912140897。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5)昆民一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2573860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2573860元及利息,或对被执行人**价值2573860元及利息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史超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包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