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云01执2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云南海百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5)昆民一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我院于2016年2月23日受理云南海百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6)云01执218号一案并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相关查询,现由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无法进行处置,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云南海百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1执21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