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永民初字第1964号
原告***,男。
委托代理人***,湖南扬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女。
委托代理人***,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
被告***,男。
被告云南海百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男。
第三人***,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云南海百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