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海百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某某、云南海百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永民初字第1964号 原告***,男。 委托代理人***,湖南扬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女。 委托代理人***,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 被告***,男。 被告云南海百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男。 第三人***,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云南海百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