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黑河恒立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黑河市乾通汽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11民初48号
原告:黑河恒立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至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河市乾通汽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佟彬彬,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黑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盛庆芝,该公司经理。
原告黑河恒立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黑河市乾通汽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黑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原告黑河恒立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黑河恒立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王 铁
审判员 刘树军
审判员 王 凤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姚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