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黑河恒立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黑河市乾通汽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11民初12号
原告:黑河恒立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黑河市爱辉区通江路七委十五组财政2号楼2单元501室。
法定代表人:付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黑龙江至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河市乾通汽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黑河市合作区西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佟彬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书诉讼代理人:刘永娟,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黑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黑河市爱辉区东兴路91号。
法定代表人:盛庆芝,该公司经理。
原告黑河恒立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黑河市乾通汽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黑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黑河恒立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河恒立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河恒立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080元,减半收取计43,540元,由原告黑河恒立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黑河恒立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预缴诉讼费391,800元,扣除应缴纳的43,540元,剩余部分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 铁
审 判 员  贺 颖
审 判 员  王 凤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吴萌萌
书 记 员  宋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