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黑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黑河市乾通汽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黑1102民初312号
原告:黑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黑河市爱辉区东兴路9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00131630133F。
法定代表人:盛庆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玉为,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文星,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河市乾通汽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河市合作区西南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00569875995N。
法定代表人:佟彬彬,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建洪,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婷婷,黑龙江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与被告黑河市乾通汽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二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尚玉为、叶文星,被告乾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佟建洪、于婷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乾通公司返还预留的工程保修金3,478,070.4元;2.诉讼费用由乾通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9月8日,二建公司与乾通公司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二建公司承建对俄物流中心汽配城工程,工程期限为2011年9月13日至2013年12月30日。工程结束后,2014年7月1日、2014年8月5日经二建公司与乾通公司结算,形成了《工程决算确认书》2份,结算价格为69,561,408.18元和257,250元,合计69,818,658.18元,乾通公司已经支付42,100,000元,剩余工程款27,718,658.18元未支付,故二建公司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了诉讼,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下发了(2015)黑中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在扣除预留的工程保修金3,478,070.4元后,乾通公司支付工程款20,590,587.78元。该判决已经生效,并实际履行完毕。现保修期已过,乾通公司一直未支付预留的工程保修金,请法院依法判决。
乾通公司辩称,1.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应驳回起诉。声明书中声明事由记载:由于宣立杰为挂靠二建公司的乾通汽配城的实际施工负责人,因此该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以及工程决算确认书都使用了二建公司的名义,但是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并非二建公司,同时二建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中授权有效期自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0日,即实际施工人宣立杰的委托期限已经过期,二建公司与宣立杰已经结束挂靠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建筑工程挂靠形式都是违法无效的,合同无效时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相互返还。当工程挂靠合同无效时,施工人是可以要求发包人返还质保金的。因此乾通公司认为本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并非二建公司,二建公司作为诉讼主体不适格,应驳回起诉。2.乾通公司认为目前不应返还保证金,理由是(2015)黑中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虽然判决由乾通公司给付剩余工程款,但这仅仅是对乾通公司已经完工的工程数额进行的认定,并非认可该工程已经竣工。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用于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涉案《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第八条第四款约定:自甲、乙方及第三方确认后的工程验收交付之日起计算工程保修期,第五款约定:保修期满后扣除保修费用,剩余保修金付给乙方。本案中,二建公司与乾通公司合同约定的条件是确认后的工程验收交付,但是至今双方都没进行过验收,这显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而根据法律规定应以工程竣工验收为条件,但该工程至今未竣工验收,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7)黑1102民初259号民事判决书可以看出,工程施工内业资料在二建公司处,判决生效至今二建公司始终没有将上述资料交付乾通公司,导致整个涉案工程至今未验收,所以未验收的过错不在乾通公司,且至今二建公司也没有向乾通公司提交过任何工程竣工报告,希望法院驳回二建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2011年9月8日,甲方乾通公司与乙方二建公司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乾通公司将对俄物流中心汽配城工程的土建、采暖、给排水、电照、装饰工程交由二建公司进行施工,合同约定:按约定扣留乙方总价5%的保修金,保修期满后,扣除因工程质量问题维修发生的费用后,其余保修金按数退还给乙方;工程完工后,乙方经过自检,确认无质量问题、并交齐验收资料后,乙方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进行验收。甲方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三日内会同乙方共同验收;自甲、乙双方及第三方确认后的工程验收交付之日起计算工程保修期,双方约定土建保修期主体结构为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其它部分为1年、防水为5年、水及电照为2年、采暖为两个采暖期。2.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黑中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中记载:“乾通公司预留工程总价5%作为工程保修金,工程保修金为69,561,408.18元×5%,即3,478,070.4元”。3.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7)黑1102民初25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二建公司、宣立杰将工程施工内业资料交付乾通公司、黑河恒立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二建公司、宣立杰尚未完全履行前述义务。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二建公司与乾通公司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双方对案涉工程保修金的扣留比例、保修期限、退还条件进行了明确约定。现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保修金的退还条件是否成就,即保修期限是否届满。要确定保修期限应当先行确定保修期的起算时间,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交付之日起计算”,且双方一致认可案涉工程尚未验收的实际情况,本案的关键在于确定工程未能验收的原因。依合同约定,二建公司应在工程完工后进行自检,并交齐验收资料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乾通公司进行验收,再由乾通公司组织双方验收。现二建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已向乾通公司提交验收资料及要求验收的书面通知,其要求退还保修金的条件尚未成就,故其要求乾通公司返还预留的工程保修金3,478,070.4元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二建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保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黑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计17,312.28元,由原告黑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卢宏波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