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1102执275号
申请执行人:黑河市乾通汽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作区西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佟彬彬,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黑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爱辉区。
法定代表人:盛庆芝,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宣立杰,男性,1956年5月19日生,汉族,现住黑河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河市乾通汽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宣立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宣立杰已将现存工程施工内业资料交到本院。申请执行人黑河市乾通汽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以资料不全为由拒绝接收。被执行人宣立杰已给付申请执行人黑河市乾通汽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1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黑1102执2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孟庆祯
审判员 付海林
审判员 王永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冷文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