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瀚海通信有限公司

***与云南瀚海通信有限公司、昆明天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民辖19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6月29日出生,云南省陆良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益,北京京师(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瀚海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领时代小区A1幢9层9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670971359。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天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人民中路昊鑫望湖城1-9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6787312532。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第三人:***,男,汉族,1977年12月2日出生,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
原告***与被告云南瀚海通信有限公司、昆明天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龙陵县法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2年11月26日,原告及第三人与两被告签订《劳务承包合同》,约定:两被告(甲方)将其承包的**高速通信缆线迁改工程劳务部分分包给原告及第三人(乙方),施工地点为德宏州芒市、瑞丽、畹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龙陵;施工劳务承包费按工程完工结算审计后的结算书人工费部分的人工工程的100%进行施工劳务结算;施工期间,甲方根据乙方完成工程量拨付进度款给乙方,剩余劳务费在甲方收到**高速通信电缆迁改工程结算款后7日内一次性拨付乙方,任何一方违约,除按工程劳务总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赔付给守约方,还需赔偿守约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2016年5月原告及第三人将所分包的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两被告不按合同约定履行给付劳务费义务,请求判令两被告给付劳务费人民币1991164元及自2017年2月1日至2019年9月6日利息245390元和违约金485116.4元。
云南瀚海通信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第一条约定工程地点为芒市、畹町、瑞丽、龙陵,但实际施工的工程未在龙陵,是在芒市、畹町、瑞丽地段,且芒市、畹町、瑞丽均不是合同的全部履行地,请求将该案移送云南瀚海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管辖。
龙陵县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两被告分包合同实际履行地不在龙陵县内,龙陵县法院不宜管辖,其中被告云南瀚海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昆明市盘龙区,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被告云南瀚海通信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处理。
2019年9月17日,龙陵县法院作出(2019)云0523民初679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处理。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范畴,按照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根据工程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因工程所在地没有位于昆明市盘龙区辖区内,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2020年3月2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层报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系原告***因与被告云南瀚海通信有限公司、昆明天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履行《劳务承包合同》产生纠纷提起的诉讼,所涉合同关系并非狭义的劳务合同关系,而是涉及**高速通信缆线迁改工程的施工合同关系,由此产生的纠纷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的工程地点在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瑞丽市畹町市,争议的诉讼标的额为2721670.4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属于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范围。龙陵县法院、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龙陵县法院将本案移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根据民事诉讼的两便原则,本案宜由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朱林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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