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瀚海通信有限公司

***、***海通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3103民初1872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6月29日出生,云南省陆良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军,云南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海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辰街道办事处云润天阳1幢19层19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670971359。
法定代表人:李建法,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建华,云南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天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人民中路昊鑫望湖城1-9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6787312532。
法定代表人:王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伟,男,汉族,1959年11月25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人,大专文化,系该公司职工,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李赛林,男,汉族,1977年12月2日出生,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人,高中文化,务工,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
原告***与被告***海通信有限公司、昆明天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李赛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云3103民初1515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及被告***海通信有限公司、昆明天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均不服,上诉至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2021)云31民终283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2020)云3103民初1515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发回芒市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573元,依法减半收取14287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长  刘宏芸
审判员  罗乔文
审判员  尚 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