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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27民初3474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11月10日生,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
被告:***海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法,任执行董事。
地址:昆明市盘龙区。
被告:赵明伟,男,汉族,1983年5月28日出生,云南省保山市人,住保山市隆阳区。
原告***与被告***海通信有限公司、赵明伟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诉称,被告***海通信有限公司承建了昆嵩高速、嵩昆路基站安装工程项目。后转包给被告赵明伟,赵明伟又将该工程项目转包给原告,经原告与赵明伟结算,赵明伟还欠原告工程款631973元,被告***海通信有限公司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赵明伟,系违法转包,应对此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的工程款及资金占用费合计715691.9元。
被告赵明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专属管辖,本案的工程所在地为昆明市官渡区的野猫冲和中对龙,应由工程所在地官渡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建设施工合同引起的纠纷,依据法律规定,因合同引起的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法院均不在嵩明县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所以本案应由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赵明伟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艳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