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瀚海通信有限公司

***、***海通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27民初3803号
原告***,男,1983年5月28日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人,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震宇,系云南格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方,系云南格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海通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67097135。
法定代表人:李建法,系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黄秋茼,系五华区春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嵩昆路建设指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0200316239237U。
法定代表人:李梦希。
住所地:昆明市。
原告***与被告***海通信有限公司、嵩昆路建设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5年12月21日,被告***海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嵩昆路建设指挥部签订《云南滇中新区嵩昆路建设项目市级以上通信管线迁改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由瀚海公司承建嵩昆路指挥部的嵩昆路市级以上通信管线迁改工程。2015年10月9,原告和被告瀚海公司签订《施工协议》,约定瀚海公司将位于滇中产业新区的昆嵩高速、嵩昆路基站土建工程交由原告施工,瀚海公司按建设单位总造价的90%结算工程款给原告,同时根据施工进度向原告交付进度款,工程完工后付至应得部分的80%,其余待验收合格收到建设单位尾款后一次性付清。2016年4月6日,原告和瀚海公司签订《劳务分包补充协议》,约定将昆嵩高速、嵩昆路基站铁塔基础施工和铁塔安装工程一并交由原告施工,瀚海公司按建设单位总造价人工费的80%向原告结算工程款,工程完工后付总造价的60%,验收合格后瀚海公司收到建设单位尾款后付清总造价的20%。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组织施工,但瀚海公司没有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进度款。2017年4月原告完成涉案工程的施工,并且同时由电信运营商将涉案工程投入了使用。随后原告多次催促瀚海公司进行结算付款,均被拒绝拖延,扣除其已支付的80万元后,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1,612,042.62元未支付。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工程款1,612,042.62元并支付自2017年5月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至工程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11月1日为355,455.26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海通信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工程所在地为昆明市官渡区滇中产业新区野猫冲和中对龙。并且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嵩明县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因此,嵩明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由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本案案涉工程主体位于昆明市官渡区辖区范围,故应当由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被告***海通信有限公司所提的本案应当由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管辖的异议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艳梅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刘芷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