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鸿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鸿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昊昱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5民初941号
原告:云南鸿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87374027X。
法定代表人:凌泽刚。
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委托代理人:蒋静、张海娟,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昊昱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0569578994。
法定代表人:陈亚夫。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鸿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昊昱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云南鸿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鸿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鸿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昊昱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1049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云南昊昱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唐美芬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李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