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9民终23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理万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石屏村九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563198874K。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第三城映象欣城国际银座C区C3幢8楼801-8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87374027X。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大理万象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2022)云2901民初2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理万象置业有限公司未在法定的缴纳上诉费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大理万象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彪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