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2301民初3668号
原告:云南鸿昇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楚雄市老城区西小山路与环城西路交叉口处熙和名筑1幢22楼2204-2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574682733R。
法定代表人:偰跃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普凯,云南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继有,云南义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元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元谋县元马镇环城南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8713475874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云南鸿昇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元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云南鸿昇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鸿昇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鸿昇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8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云南鸿昇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员*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