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鸿昇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云南鸿昇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元谋富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元民二初字第55号
原告云南鸿昇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彩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地址:楚雄市胜景路汇东胜景北苑12幢2号。
织机构代码:57468273-3。
委托代理人普凯,云南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元谋富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代超,系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元谋县黄瓜园镇***(原元谋水泥厂内)。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鸿昇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元谋富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已经就工程款给付达成协议,原告云南鸿昇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鸿昇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提出撤诉的理由没有规避国家法律和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利的行为存在。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鸿昇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5元,由原告云南鸿昇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