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鸿昇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云南鸿昇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元谋富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元执字第179号
申请人云南鸿昇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57468273—3。
法定代表人偰跃缤,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楚雄市胜景路汇东胜景北苑12幢2号。
被执行人元谋富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元谋县黄瓜园镇***(原元谋县水泥厂内)。
申请人云南鸿昇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元谋富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元谋县人民法院(2014)元民二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云南鸿昇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55587.50元,申请执行费733.81元,共计56321.3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采取执行措施查明,因被执行人元谋富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元执字第17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人申请依法恢复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