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92民初6531号
原告:**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关东科技工业园3-2号。
法定代表人:谢元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贺公,湖北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鸿昇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老城区西小山路与环城西路交叉口处熙和名筑1幢22楼2204-2212号。
法定代表人:偰跃缤。
原告**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鸿昇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因被告云南鸿昇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已付清案款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97元,由原告**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海燕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郭 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