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鸿昇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云南鸿昇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3民终12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高新区东盛东路莲花池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3435761830。
法定代表人:李子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云南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鸿昇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老城区西小山路与环城西路交叉口处熙和名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57468273311。
法定代表人:锲跃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艳,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祥,云南融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云南鸿昇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21)云2301民初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楚雄市人民法院(2021)云2301民初46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楚雄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8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陈翠连
审判员  李发连
审判员  龚艳波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普爱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