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422民初1264号
原告:玉溪恒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虹桥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550146987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7年3月2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建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高原明珠五金机电商城C9-10幢C10-14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KA6BJ2X。
负责人:***,经理。
被告:云南建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新寨坝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6787341715。
法定代表人:奉建新,董事长。
原告玉溪恒丰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建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云南建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玉溪恒丰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起诉是公民和法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本院受理该案后,原告玉溪恒丰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对原告玉溪恒丰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玉溪恒丰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玉溪恒丰电气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玉溪恒丰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