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422民初1265号
原告:***,男,1970年3月2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
被告:云南建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新寨坝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6787341715。
法定代表人:奉建新。
被告:云南建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澄江项目部,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右所镇矣旧村委会。
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云南建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建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澄江项目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起诉是公民和法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本院在受理本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建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建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澄江项目部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对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200元(原告***已预交100元),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