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建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建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建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澄江项目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422民初1265号
原告:***,男,1970年3月2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
被告:云南建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新寨坝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6787341715。
法定代表人:奉建新。
被告:云南建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澄江项目部,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右所镇矣旧村委会。
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云南建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建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澄江项目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起诉是公民和法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本院在受理本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建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建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澄江项目部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对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200元(原告***已预交100元),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