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建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金双丰机械有限公司、云南建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25民初3706号之一
原告:潍坊金双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营丘镇孟家栏村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742405189C。
法定代表人:赵兰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生,昌乐蓝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云南建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新寨坝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6787341715。
法定代表人:奉建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金双丰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建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金双丰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52元,减半收取2676元,保全费1920元,共计4596元,均由原告潍坊金双丰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卞喜梅
书 记 员  甄红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