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建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付汝林、云南建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1民初501号
原告:付汝林,男,汉族,1989年3月11日出生,住贵州省兴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期木來,四川实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
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盛,四川实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
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建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新寨坝28号,法定代表人:奉建新,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杰,云南建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代
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南华县龙川镇鲁华兴工程队,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龙川镇民族特色街,法定代表人:鲁华兴,任公司董事长。
原告付汝林与云南建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后。云南建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认为南华县龙川镇鲁华兴工程队与本案有厉害关系,故申请追加南华县龙川镇鲁华兴工程队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原告付汝林于2021年12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汝林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
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
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汝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642.00元,由原告付汝林负担。
审判员 罗木史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李 剑 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