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802民初3764号
原告:云南建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新寨坝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678734171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逻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逻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普洱鹏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茶城大道1号鹏渤置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2MA6MX1MD7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爱***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建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普洱鹏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3日立案。2023年11月20日原告云南建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建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建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891元,减半收取25445.5元,由原告云南建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