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3民初15093号
原告:云南炜煜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为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马金铺工业园区文兴路2号标准钢结构产房内2-1号。
法定代表人:郑伟利。
委托代理人:洪环邮、赵元祺,系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锦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为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联盟街道办事处小坝社区金尚俊园二期3-3008号。
法定代表人:李磊,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云南炜煜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锦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云南炜煜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以双方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云南锦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炜煜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炜煜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锦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云南炜煜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 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赵娴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