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盘法民保字第47-1号
原告:***,女,汉族,1961年9月27日出生,住昆明市盘龙区。
委托代理人:***,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高雪,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力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出口加工区第三城·映象**C区C5栋30楼300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云南力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云南力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27463.93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云南力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27463.93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施晶晶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杨鹤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