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423民初1843号
原告:余长鑫,男,1979年8月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华、迟迎,云南铭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杨云华,男,1984年9月2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被告:云南领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552719064Y,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世纪俊园二期8幢2单元2105室。
法定代表人:焦永平,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余长鑫与被告杨云华、云南领胜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余长鑫于2021年10月2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余长鑫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长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余长鑫负担。
审判员 白艳菊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