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云0324民初185号
原告四川赫扬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云南融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四川赫扬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融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序良俗,也不损害他人集体利益,撤诉理由正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赫扬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融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李华林
人民陪审员 江树华
人民陪审员 刘光权
法官助理缪昕
书记员肖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