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国泰电气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云南省玉溪市国泰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玉溪荣欣商贸有限公司采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玉红执字第418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省玉溪市国泰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陆君健,云南红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玉溪荣欣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保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省玉溪市国泰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玉溪荣欣商贸有限公司采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玉红执字第41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肖杰
执行员***
执行员*霞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