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玉红民一初字211号
原告***,男,1978年5月25日生,汉族,住玉溪市红塔区。
委托代理人***,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6年9月20日生,汉族,住玉溪市红塔区。
被告云南省玉溪市荣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云南省玉溪市市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云南省玉溪市荣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省玉溪市市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40元,减半征收48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