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市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泰山电缆有限公司与云南省玉溪市市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5)玉红民二初字第50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泰山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省玉溪市市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泰山电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玉溪市市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28元,减半收取80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严肃
书记员  赵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