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水工程(集团)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云南水工程(集团)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181执107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9481175N。
法定代表人:堵云。
被执行人:云南水工程(集团)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3412718P。
法定代表人:李志坚。
被执行人:彭云。
被执行人:德宏明瑞达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
组织机构代码:68855839-4。
法定代表人:彭云。
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申请执行云南水工程(集团)开发有限公司、彭云、德宏明瑞达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云01民初1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云南水工程(集团)开发有限公司、彭云、德宏明瑞达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泉信用社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裁定变更申请人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并指定移交由安宁市人民法院执行。经我院审查,执行依据合法有效、执行主体明确、执行内容具体,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7773015.10元,申请执行费115173.00元。
该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材料,限定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我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云南水工程(集团)开发有限公司、彭云、德宏明瑞达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以及委托当地法院进行现场调查,已查封德宏明瑞达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德宏州芒市营水路东侧的房屋。该房屋为本案抵押物,经过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拍卖及变卖均流拍无人竞价,且申请人不同意以物抵债。现该案件抵押物暂时无法处置且被执行人云南水工程(集团)开发有限公司、彭云、德宏明瑞达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目前我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冻结银行账户等措施。现本案已执行248787.22元,尚有执行款47524227.88元未执行到位。
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本案抵押物暂时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认可法院的调查且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树荣
审 判 员  道永升
人民陪审员  姜 鑫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