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新迈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新迈科技有限公司、昆明明尚精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0103执539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新迈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科高路****号中科生物园**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昆明明尚精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龙泉镇宝云社区司家营村小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03民初59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昆明明尚精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云南新迈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欠付货款人民币35080元及该款项自2015年5月30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4元及公告费(已由申请执行人垫付),由被执行人昆明明尚精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昆明明尚精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云南新迈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昆明明尚精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新迈科技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昆明明尚精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可供执行条件。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的(2017)云0103执53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