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云3401执44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新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鹏,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昆明市高新区科高路2007号中科生物园B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其学,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迪庆光华冶金炉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赖永村,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迪庆州经济开发区老虎箐工业园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新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迪庆光华冶金炉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2015)香民初字第4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一、被告迪庆州光华冶金炉料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给原告云南新迈科技有限公司欠款547500.00元,此款于2016年2月3日前支付300000.00元,剩余247500.00元于2016年3月31日前支付147500.00元,余款100000.00元于2016年4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二、如被告迪庆州光华冶金炉料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期限还支付欠款,则应向原告云南新迈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违约金139275.00元。因迪庆州光华冶金炉料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云南新迈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56775.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2016年4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迪庆州光华冶金炉料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迪庆州光华冶金炉料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到本院的执行款为156896.00元,被执行人自行支付执行款350000.00元。2018年7月20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本案未履行金额49879.00元,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以物抵债,被执行人迪庆州光华冶金炉料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牌为云R×××××的车辆,折价49879.00元抵偿债务49879.00元;二、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2016)云3401执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王建荣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潘小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