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427财保2号
申请人:云南滇华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高原明珠五金机电商城A7-A8幢A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K8ARK2U。
法定代表人:刘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宗宇,云南锦秀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兴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新平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桂山街道桂山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7MA6PQTKA0R。
法定代表人:易海波,总经理。
被申请人:云南兴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县澧江街道红旗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82178533038。
法定代表人:杨志明,总经理。
申请人云南滇华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兴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新平分公司、云南兴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996,842.12元范围内申请保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提供1,996,842.12元的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滇华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云南兴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新平分公司、云南兴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996,842.12元予以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云南滇华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冯春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喻琳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