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兴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科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华宁分公司、云南兴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新平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427民初1556号
原告:云南科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华宁分公司。营业场所: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宁州街道河滨苑11幢一层。
负责人:田志刚,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春波,男,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兴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新平分公司。营业场所: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桂山街道桂山路15号。
负责人:易海波,职务:总经理。
被告:云南兴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营业场所: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县澧江街道红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杨志明,职务: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蔼玲,云南滇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严江,男,1988年3月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
原告云南科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华宁分公司与被告云南兴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新平分公司、云南兴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严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云南科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华宁分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兴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新平分公司、云南兴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严江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云南科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华宁分公司以原、被告双方之间已经庭外达成一致协商意见,故无需继续诉讼,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云南兴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新平分公司、云南兴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严江的起诉,其请求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科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华宁分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兴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新平分公司、云南兴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严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918元,减半交纳4459元,由原告云南科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华宁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雅莹
人民陪审员  李应梅
人民陪审员  邱凤琼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竹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