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云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3民终17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月11日生,汉族,四川省犍为县人,住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岗,云南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3695684612D,住所地:牟定县共和镇新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和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婷婷,云南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系陈定银之妻),女,1978年10月18日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住云南省武定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系陈定银之子),男,2004年7月31日生,汉族,云南省武定县人,住云南省武定县。
法定代理人:朱某,系陈某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1(系陈定银之女),女,2012年2月6日生,汉族,云南省武定县人,住云南省武定县。
法定代理人:朱某,系陈某1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系陈定银之母),女,1949年11月2日生,汉族,云南省武定县人,住云南省武定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晓嵩,云南精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云南牟定彝和园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牟定县共和镇中园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3563194291Q。
法定代表人:杨静,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培,云南馨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某、陈某、陈某1、***及原审被告云南牟定彝和园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21)云2323民初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本案基本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21)云2323民初3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118元,退还上诉人***。
审判长  陈翠连
审判员  李发连
审判员  龚艳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普爱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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