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云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3民终15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用名吴治平),男,1976年1月5日生,汉族,四川省华蓥市人,住四川省华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岗,云南鼎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牟定县共和镇新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3695684612D。
法定代表人:王和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有和,云南滇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系陈定银之妻),女,1978年10月18日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住云南省武定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系陈定银之子),男,2004年7月31日生,汉族,云南省武定县人,住云南省武定县。
法定代理人:朱某,系陈某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1(系陈定银之女),女,2012年2月6日生,汉族,云南省武定县人,住云南省武定县。
法定代理人:朱某,系陈某1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系陈定银之母),女,1949年11月2日生,汉族,云南省武定县人,住云南省武定县。
四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晓嵩,云南精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云南牟定彝和园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牟定县共和镇中园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3563194291Q。
法定代表人:杨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培,云南馨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朱某、陈某、陈某1、***、原审被告云南牟定彝和园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牟定彝和园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21)云2323民初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21)云2323民初317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039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陈翠连
审判员  龚艳波
审判员  李发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普爱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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