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301民初5618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20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住云南省牟定县。
被告:***,男,1964年9月9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户籍地云南省牟定县,现住云南省楚雄市。
被告: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牟定县共和镇新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3695684612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
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